涉及至离婚事宜之时,法律制度中规定了所谓的“冷静期”条文。
其核心理念在于要求当事人在明确作出离婚决定之前,必须先行反思并熟虑长达30日之久。
这些时日内,欲离婚的夫妇得以深入思考其婚姻状况是否值得持续维持,以防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后期悔恨。
然而亦需指出,若双方均已彻底坚定离婚之心念,则可采取更为直接的途径——向法院递交状纸进行诉讼解决。
此举将使远离“冷静期”的束缚,法院亦能协助调和双方利益,以便迅速完成离婚手续。
尽管如此,并非任何情况皆适合如此处理。
每位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并确定最适宜于自身情况的决策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