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首次庭审中,被告人未能亲自出席法庭,那么这场案件将被视为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然而,当涉及到了具有强制性出席义务的被告人时,倘若他们未能到庭的话,则该案很有可能将会被推迟进行审判。
按照法定程序,对于那些被法庭要求必须到场参加审判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若其出于正当理由而无法准时到庭,法庭可以将开庭时间予以延后;同样地,人民法院也有权对那些必须到堂应诉的被告人,经过至少两次以上的传票传唤之后,如被告仍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出庭,则法院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之拘传至庭进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