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卖淫娼活动未达成既定目的且遭遇欺骗行为者,其所涉及的情节通常被认为是较为轻微的范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下的当事人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
五日内的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对于实施欺诈行为的行为人,应当由公安机构按照另一个案件进行单独审理和调查。
就卖淫、嫖娼行为而言,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将判处为期十天乃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外加最高可达五千元的罚款;若情节相对较轻,则可能会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倘若行为人事先在公共场合开展拉客招嫖的行为,在情节上也属于较轻,同样可以参照上述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