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理依赖程度及其相应护理费用的核定方法如下:
1.全护理依赖型:
此种情况定义为患者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得到全面的照顾和协助,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着衣物以及刷牙洗脸等基本行为都无法自行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应向患者支付完全护理费用的100%作为赔偿金。
2.大部分护理依赖型:
在此类情形中,患者的身体功能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丧失自主性,必须由他人协助才能满足其基本需求。
例如,他们可能仅能独立完成其中三项基本行为(如进食、翻身和大/小便),而其他两项则须依赖于他人照护。
此时,应向患者支付大部分护理费用的80%作为赔偿金。
3.部分护理依赖型:
这种类型表明患者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内容无法独立完成需要他人协助处理,需依赖护理服务。
例如,只有在穿衣服或洗漱方面需要帮助时,可以考虑归入部分护理依赖型。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患者,应向其支付部分护理费用的50%作为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