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首要考量因素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需确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务雇佣法律关系;
其次,该伤害事故必须发生于劳动者在合理区间内通行至工作地点或返回家中的这段路程上;
再次,根据责任事故判定结果,此伤害并不应由受害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确认受伤原因系由于交通意外事故(包括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运输设备运行过程中所引发的意外事件。
只有当以上所有关键要素得到充分满足后,方能被认定具备工伤性质,进而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即便用人单位并未购买相关工伤保险,雇员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此类伤害进行必要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