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判定必须充分符合以下三项严格标准:
首先,员工在进行常规的“上班及下班路径上”的行动时,必须处于合理的时间段和合理的行动线路之中;
其次,导致这种损害的原因必须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事故”的范畴之内;
最后,在所有可能出现的事故状况中,确认工伤的可能性须满足“非个人主要责任”这一特定条件。
总体而言,若员工在往返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的过程中所遭受的任何损伤能够满足以上三大鉴定标准,则有可能被评定为工伤。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极其多样化且复杂化,因此对某次意外事故是否能确认为工伤,务必依据具体情境来作综合评估并进行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