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即将解除之前,将资产赠送或转让予子女的行为,亦有可能被视为财务转移的手段之一。
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恶意,为了减少配偶一方的权利份额而有意为之的,那么可以被认为是财产转移行为。
按照规定,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通过隐瞒、转移、出售、毁坏、过度消费甚至伪造债务等方式来试图剥夺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时候,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这一方就有可能面临遭受减损或剥夺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