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相关的拆迁协议时,需关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问题:
首先,拆迁补偿方案所公示的内容必须与其本身完全相符;
其次,确认违约责任是否已得到明晰且具体的约定;
再次,涉及到的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务必确保其准确无误;
最后,还需要特别留意其他可能存在的重要事项。
根据我国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和要求,针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所在地及其面积大小、搬迁所需费用、临时安顿或周转用房、因停产停业导致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间等各项事宜,共同订立合法有效的补偿协议。
在此基础上,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则另一方可依据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