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证在异地所属地区进行更换的事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公民需对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更替,在异地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后,该地的公安机关将会在公民递交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为其发放新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