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使用套牌车辆的行为,必须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修订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明文规定如下:
首先,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有伪造、变造甚至是直接使用未经妥善合法认证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都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相关物品,同时对涉事车辆进行扣押,并处以十天以内的拘留以及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款;
其次,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擅自使用他人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证件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有权依法进行没收,扣押相关车辆,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