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犯罪嫌疑人完成取保候审期限之际,其牵涉的刑事案件尚未给出结论或了断的情况下,执行机构有责任及时解除原先所设立的取保候审措施。倘若针对该案件所获取的证据无法足够证明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将依法做出撤案决定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当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经过综合判断,认为有必要且不会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风险时,才能够依法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或被告进行该项程序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