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医疗事故致死情况下涉及的相关赔偿事宜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医疗费用部分,这个应该以相关医疗机构所开具的收款凭证为依据来加以确认;
其次是误工费用部分,这需要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长短以及其个人收入状况来进行综合判断与衡量;
再者就是车辆使用统筹费用,具体来说就是参照受害者本人及其所需陪同护理人员为就医或转移到其他医院接受治疗的实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来加以衡量和计算;同样不能忽视的还有护理费用及住宿费用,同样都需要按照实际的需求量及其产生的相关凭证来进行核算;
最后则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两大部分,这两部分赔偿数额的大小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