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若有男方出资首付款购买房产并将产权份额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情况,从法理角度可被视作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赠予行为。在此前提下,婚前首付部分应当归于女方个人所有,而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那部分贷款,则应作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处理。
此外,假设在婚前男方购置房屋后仅将女方列明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在婚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明确规定该套房产为共同财产,那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该房产将归属于妻子和丈夫共有,二人均享有同等的支配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男方在订婚时所作出的买房赠予是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偿还其购房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