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茶楼在未事先知晓情况下发生赌博活动,或者其仅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设施以维持正常的场地及服务费用而进行的经营动作,则没有必要为此类事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该茶楼明知故犯,或者变相地违反相关规定,如开设赌场、组织大规模的赌博活动等,那么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