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庭审前,当事人有权针对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对于自己提出的观点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倘若某些与争议事项密切相关的证据资料系由用人单位所掌控和管理,则该用人单位有义务向仲裁机构提供此类证据;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将面临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