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交付但尚未实际入住与装修的物业,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该条例明确指出,所谓的“物业管理”实际上是指由业主通过招标选取合适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按照既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的场所以及区域进行合理的维修、保养,同时注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相关秩序的保障等相关事宜。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