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以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即协商、投诉、仲裁以及起诉。
首先,协商乃积极主动地寻找用人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协助与解决,例如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员工关系管理机构等;
其次,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与检举,同时亦可致电当地的12333热线,该热线提供专设的劳动者维权通道;
再者,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其期限规定为一年。自当事方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利遭受侵犯之日期算起;
最后,若仍未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晰,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