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如第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被给予取保候审的罪嫌分子或被告应严格遵守社群规则,未经同意并经过负责机构的审查批准,不能擅自离所在的城市、县镇。这也就意味着,倘若被允许取保候审的人士有任何离境的意图或计划,必须事先获得负责机构的正式审批。倘若未能获得许可便擅自离开所在地域,可能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缴纳的保证金被取消,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司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