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严格限定于两个月内,且最晚不能超过3个月。若涉案公诉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牵连到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的情形,经过上一级别人民法院的审查与批准之后,则可以将案件的审理期限予以适当的延长,但一般最长不会超过3个月。若是在此基础之上,仍有必要对审理期限进行进一步的延期,那么就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行。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因案件管辖权的变更而导致案件受理地发生变化,那么审理期限应当自新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工作,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需要对审理期限进行重新计算。对于盗窃罪这一类的公诉案件来说,其开庭前的判决结束时间主要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其中包括是否涉及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诸多因素。在无任何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此类案件的判决通常应在2个月内宣告,最晚不能超过3个月。然而,若出现特殊情况,审理期限便可能会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