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文规定,传唤及拘传的时长均不可超出连续十二个小时;对于案情极为重大且复杂、确需采取拘留乃至逮捕等严厉措施的案件,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亦须严格控制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之内。因此,异地进行的取保候审相关传唤行动中,亦应当遵循此一基本规范,确保传唤期间不超过十二小时或者二十四小时,具体时限则应视案件的复杂性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