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倘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则应立即予以撤销或进行适当的变更。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变更决定,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中的任意一方进行裁定执行。而若公安机关决定解除已逮捕之人的羁押状态或是变更相应的逮捕措施时,必须先通知原批准其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