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负责监管的看守机构应配置充足的医疗器具及常用医药用品,以便满足被关押人员的基础性医疗需求。尽管上述条款并未明确涉及到刑事拘留阶段被关押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例如沐浴权等问题,然而依据基本人权与人道主义原则,被关押人员在拘留期间理应享有人身基本卫生保障权益。据此,我们可以推测出,在刑事拘留期间,被关押人员应有机会进行适当的沐浴,但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会受到看守所设施条件以及相关规定的限制。若需更为详细的规定解读,建议查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咨询具体的司法实践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