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必须于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有关取保候审的申请应于收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若未批准更改强制措施,相关部门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不予批准之具体原因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