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界定,绑架罪乃是指个人或团体以向特定主体勒索钱财为主要动机,实施绑架他人或将他人作为人质的严重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往往呈现出持续性的特点,即绑架行为的持续进行将会对受害者带来持续不断的人身控制与生命威胁,直至犯罪行为彻底终止为止。因此,从本质上讲,绑架罪完全符合继续犯的法律定义,即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持续状态,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基本权益构成了持续性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