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现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此类犯罪的追诉时限而定,需视其对应法定最高刑而定。若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定裁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期限相应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此时追诉时效期限便规定为十年;倘若法定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以上不满无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亦将延长至十五年;只有当法定最高刑定档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之日起,其追诉时效期限方得到更为延长,长达二十年。倘若在二十年的有效期内仍无法找到案件证据对被告进行诉讼追责,但司法机关确有必要性进行追诉,那么,应当事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取得核准同意后,方可启动追诉程序。故而,对于强奸罪的追诉期,应依每个事件本身的法定最高刑,方能准确地确定它的时效期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