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网络
金融犯罪中的网络
非法集资炒股诈骗行为进行法律判断与认定之际,首要的要求便是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明确包含的有关
集资诈骗罪的所有
构成要件。换言之,必须证实
行为人为实现其
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意志,采取欺骗手段兼具非法集资性质,并且非法
集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司法标准——即"
数额较大"。倘若该
数额巨大或者伴随着存在其他严峻情节,行为人都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
在网络空间环境中,诈骗行为通常借由虚构投资项目、
伪造所谓的盈利记录以及夸大高额回报承诺等手法为途径。这类行为人很可能利用设计搭建的网站、实时通讯软件如微信群、QQ群等各类网络平台,吸引无数无身份特定性的投资者参与其中。然而,一旦资金成功到达他们手中,行骗者便可能将这些款项用来满足自身的奢侈消费需求、清偿私人
债务负担或是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进而违背其所曾经作出的投资承诺,用于其他非承诺项目或运营业务。
当在审理网络非法集资炒股诈骗案件过程中,法院将严密审查并综合考量以下六项关键因素:
1. 行为人是否有明显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不法意图?
2. 其是否采用了诸如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常见的诈骗手法并以此冒犯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 所筹集的款项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设定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
4. 此种非法集资行为是否真正用于了预先承诺过的项目经营或者是实际业务运营之中?
5. 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非法集资款项的实际愿望以及为此做出积极行动的举动?
6. 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能够进一步加重或消减
刑事处罚程度的情节因素需要考虑在内?
一旦以上六个要素均被充分满足,就足以判定某人的网络非法集资炒股诈骗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定
犯罪事实。若涉及
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进行罚款
处罚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者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据个人
犯罪相关规定施加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