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公诉案件时,其审理期限通常被确定为两个月之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出三个月。若是出现如可能判处死刑之案件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之案件等特殊情形,亦或存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情形,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方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若再次面临延期需求,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审理工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对团伙盗窃罪案件的开庭时间予以明文规定,仅对审理期限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团伙盗窃罪案件的开庭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搜集难度、辩护准备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应在审理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综合以上分析,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团伙盗窃罪案件的开庭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但仍须在审理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