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包含以下四种常见形式:首先是行为人采取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合法性的合同;其次是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为合同担保的举措;第三种情况则是行为人本身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