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谅解书效力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地分析研究。若被害人自愿表达的谅解意见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其便能妥当生效。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因自身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方面亏损,除了接受法律严厉制裁外,还得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条款意味着,倘若受害人做出了谅解书以表达对犯罪分子的饶恕之情,且此份谅解书是遵循真挚诚意以及合乎法规规定程序催生而来,那么这份谅解书即可作为对犯罪分子量刑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数据之一。然而,谅解书的功效也需受到诸多因素制约,如谅解书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表达出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有损于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假设谅解书在法律层面存在不足之处或是出现其他违法行径,那么它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庭认可并获得法律效应。综合以上所述,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谅解书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具备效力,但能否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则需要详细考量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性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