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首次口供乃在诱导之下获取之,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此等供述应予排除。因诱导取证属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收集所设定的法定程序。故如能证实口供系在诱导之下取得,则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排除该份口供,不得以此为据进行案件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