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退休人士选择重新投入职场工作时,他们需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此类退休人士所获得的薪资收入被归类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尽管退休人士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若他们选择再次就业并获得的收入,则必须遵循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实际计算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可先扣除一系列相关费用之后,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完成纳稅。值得注意的是,若退休人士的年度总收入未超出六万元人民币,并且其每月收入也未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将无需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