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部门因对其所扣押的人员产生怀疑并认为具备逮捕条件时,应在拘留行为施行完毕的三天内提交相关申请,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审批。但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期限最长可达四天,最多可延长至四天。若涉及流窜、多次及团伙等违法犯罪人员,则审查期限可扩充到三十天之内。待公安部门收到并受理了人民检察院的逮捕申请之后,检察院应在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嫌疑人可能会在拘留结束后的三天至三十天内被提交审查以确定是否逮捕,具体拘留时间将由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部门的决策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