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严谨规定,若犯罪嫌犯或被告在试用取保候审阶段恪守相关法规,并未触犯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则在取保候审期届满之际,可凭解冻取保候审之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之保证金。故而,欲收回取保候审时所交付之财物或保证金者,当事人务必确保自身在取保候审期间之行为皆合乎法律规范,随后依循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交解冻取保候审之通知或法律文书,以及至银行办理保证金之退款手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