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办网络赌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问题,我们必须予以明确的回答否。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为掩饰、隐瞒这些非法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行为。若开办网络赌场的初衷便是为了开设赌场并从中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便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定义。然而,洗钱罪则是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性质和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单纯地开办网络赌场本身并不足以直接构成洗钱罪,除非在此过程中涉及到洗钱行为,例如利用犯罪所得开设赌场,或者通过洗钱行为获取赌场利润等情况,此时才有可能同时触犯开设赌场罪和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