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纠纷之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手段:一是交由政府裁决;二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若争议事项牵涉到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相关机构之间,则当事人有权向所在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处理;而当争议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机构时,当事人可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的要求。对于政府所做出的处理结果,如若当事人感到不满,则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