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上述四种途径可简要归纳如下: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程序。
1.和解在此指双方基于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并达成共识以稳定纷争的方式;
2.调解乃是通过第三方居中斡旋,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合理解决方案的行为;
3.仲裁则是通过专业机构或人员的公正裁决来化解纠纷;
4.而诉讼则是在合同争议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争议双方的诉求、事实陈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从而达到解决争议之目的的最终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