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买卖孩子的行为均构成违法。
其中,涉及到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两类。具体来讲,若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擅自将自己亲生的孩子出卖给他人,这种行为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严肃处理;而若并无非法牟利之意,仅仅是因为生活所迫,抑或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比如认为男孩比女孩更重要等因素,私自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交给其他人抚养,甚至在这个过程中收取了少量的所谓“营养费”或“感谢费”,那么这种情况则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应该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