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遗失物往往是物的所有者在无意之中或别有用心地致使其与自身分离的情况下产生的,此种情况下的物品并未成为无主之物。倘若在此种情境之下强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疑将对物的所有者造成极大的不公。因此,遗失物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当拾得人捡到遗失物时,应立即归还给物的合法权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