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期的第七个月及之后,倘若获得了工作上的许可并经过本人的书面申请,同时获得了所在单位的批准,准许休产前假的时间长度为两个半月。
而女性员工已经生育结束后,如果遇到生活中的实际不便之处并且在工作方面仍具备继续完成任务的能力和条件,那么可以亲自递交书面申请至所属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经过单位审核并批准,可以享受长达六个半月之久的哺乳期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