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直至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所需的持续时长大约为一个自然月左右。
就刑事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案件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也不能延至第三个月份,这是因为开庭审理的规定时间同样受到上述期限的制约。
而对于自诉案件来讲,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宣判程序,故此,开庭时间也将严格遵循上述期限。
至于民事案件,如果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起诉和开庭审理的话,其时效期为六个月;
倘若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则仅需经过三个月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