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且被判定为机动车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首先,应由对该机动车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受害者在法定的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如赔偿金额仍显不足,则需由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赔偿义务。若机动车并未投保商业保险,则剩余的赔偿责任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