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而予以拒绝理赔:
1、驾驶未经定期检验的车辆所导致的事故,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仅为经鉴定合格的车辆提供保障,因此对于未经定期检验的车辆,只能视作不合格车辆,即使已经购买了相应保险,也是枉然。设定全额保险的车主务必牢记按时进行车辆年检,且切勿延迟日期,以免在需要索赔时产生不必要的困扰。罚款固然微不足道,但若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后果可能会相当严重。
2、在饮酒驾车引发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或等于20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即可判定为酒驾。在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只要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等于或高于20毫克每百毫升,保险公司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无驾驶证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4、已投保的车辆在转让、赠与他人、改变使用目的等情况下,如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亦将不予赔偿。
5、新车的保险生效日期通常以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及车牌号码为准。若投保车辆在行驶证及车牌号码颁发前即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窃,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6、若车辆在出险后送往维修途中,或在维修过程中遭遇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在保险公司眼中,维修点对维修期间的车辆负有看管责任,若在维修过程中车辆受损或被盗窃,应由维修点负责,而非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7、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住宅区内被盗窃,即便该车辆已购买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仍将不予赔偿。毕竟,收费停车场本应对车辆负有妥善管理和看护之责。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且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损失证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