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若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损失,保险公司是无须承担理赔责任的。
然而,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以下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向侵权方提出索赔要求,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首先,包括维修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救援费用等;
其次,如果车辆因事故而完全损毁或无法修复,当事人可以申请购买一辆与事故发生时被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作为替代品,这笔费用也将由侵权方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