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身没有受到伤害而汽车遭受损害的时候,仍然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损失;若车辆属于营运性质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关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赔偿问题:依照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车物损失鉴定报告中所显示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需要对受损车物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当立即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在对车物进行勘估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派遣两名以上经过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参与。评估人员将依据勘估后确定的车物受损状况,按照实施细则中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出损失金额,得出一份鉴定结论,并出具《价格鉴定书》,同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作出,但如遇特殊情况,经交警大队批准,鉴定时间可延长至7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