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汽车保险理赔问题时,以下几种情况将无法得到赔偿:
首先是在汽车所有权发生变更、进行改装或加装、或者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而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产生的损失;
其次,如果驾驶员违反了安全性装载规定,该类损失也可能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再者,因人工直接供油、在高温环境中烘烤导致火灾以及火灾原因尚未明确的情况,同样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另外,如果爱车的零部件被盗窃,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最后,若车辆在遭受损失后没有经过定损环节就直接进行维修,或者在未修复的状态下继续使用,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亦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