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十二周岁的未成年在学校内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被判定为犯罪,那么该年龄段通常是无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也鲜少有可能面临判刑的情况。
然而,若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极为恶劣,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和批准后决定进行追诉的话,那么就必须依据其所涉及的具体罪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在量刑方面,应考虑到其未成年人身份,给予适当的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