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之后,通常来说都会进行保费退还处理,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在投保人准备投保阶段由于其身体状况而遭拒保,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会向投保人收取任何保费,因此也无需进行保费退还操作。
2.若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投保人因补充告知事项而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那么在未超过10天犹豫期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将会退还全部保费,但同时会扣除部分工本费用;
然而,若已超出10天犹豫期,则保险公司仅需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和合理的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当期应付的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保险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