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范畴中,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别之一。
首先,这一罪行直接导致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所构成的威胁,换句话说,便是对社会公众整体的安全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无可争议。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一旦被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应当处以拘役刑罚,并且还需同时承担罚金责任。
再者,根据危险驾驶罪固有的特点,它属于典型的行为犯犯罪类型,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便会立即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无需等待其他条件的成熟或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