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乃是以监禁、紧闭或其它强制手段,公然侵占他人人身自由之犯罪行为。
(一)犯罪客体: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乃他人依据自身意志自由支配身体活动之权利,简而言之,即他人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罪所针对的对象,应为依法律享有人身权利之人,即任何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须采取拘禁或其他强制措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实施者既可能是国家公务人员,亦有可能是普通公民。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且其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