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遭受损失时,若该损失仅限于轮圈及轮胎方面,且没有涉及任何第三者责任,则根据本公司免责条款规定,此类情况将不再纳入保险责任范畴,故我司将不予理赔。
然而,如由于
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轮胎与轮毂损坏,我司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给予
赔偿。
2.若轮圈及轮胎遭遇非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自然损坏,我司同样无法提供赔偿服务。但在交通事故中,若轮胎与轮毂受到损害,我司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予以理赔。
3.对于轮圈及轮胎的自然损坏,我司将不予赔偿。
此外,我司亦不会对个别轮胎的损坏进行赔偿,除非此种损坏导致了轮辋、轮毂以及其他部件的损失。这是因为轮胎作为易耗品,并不在我司的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因轮胎损坏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了其他损失,只要您购买了相应的车险产品,我司仍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
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